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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者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八月 22, 2007 11:26 pm    文章標題: 法案修訂通過的消息令人高興

這兩個法案都很重要
聽到這兩個法案修訂通過的消息
令人高興
弱勢族群確實需要社會與助人專業的關心
tobe
發表發表於: 星期二 六月 19, 2007 5:49 pm    文章標題: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通過

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與同日一同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同為保障身心障礙弱勢團體權益的法案,是在現今重視人權及福利的社會中值得肯定的。精神衛生法自民國79年立法以來,只有在89年、及91年因行政體制變更做過的小幅修正,因此這次大幅度的修改可說是一大突破。根據中央健保局的統計,在91年度,精神疾患總人數約175萬人,是91年總人口數的7.81%;而領有精神疾病重大傷病卡的人數,到96年5月底,已超過18萬人,顯示精神疾病流行率在台灣有升高的現象且有效的應變措施應是社會重視的議題。

在過往,精神障礙者的照顧大多以醫院病床及養護機構為主,雖然衛生署和內政部在87年即協調精神障礙者照顧之權責分工,但未完全落實。大部分的精神障礙者在急性症狀後,皆須回歸社區,但社區照顧方案或復健中心仍由醫院設置及主導,並未真正落實社區化的精神,而在社區資源缺乏的情況下,精神障礙者在出院後,由家庭繼續承擔照顧的責任,造成家屬極大的負擔。此次的修法把以往著重在醫療化的照顧轉為社區化照護模式,精神疾病的病因及影響極為複雜,其中包含生理、心理、及社會等方面,因此單靠醫療的照顧是不夠的,應由各單位主管機關、醫療單位、社區衛生中心及保健機構共同合作及分工,協助病人除了緊急就醫及門診服藥外,持續接受社會生活適應、人際關係建立、自立和工作能力等訓練,並提供庇護性工作、心理諮商與輔導、成人教育及社區居住等照顧,積極地協助障礙者逐步適應並回歸社會生活。

要幫助精神障礙者重回社區生活,家庭的支持與社區居民的接納是必要的。此次的修法,取消對保護人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並提供障礙者家屬與親友必要的諮商服務,減低家屬的負擔與壓力,希望能降低不願與重回社區的精神障礙者共同生活的意願。再者,修正草案中規定媒體不得使用對精神病患歧視的用語,也規定不可以對「病情穩定者」,以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復學、應考、雇用、任公職及其他不公平的待遇,這將會是對精神障礙者的「去污名化」及減低社會對精神障礙者歧視的第一步。

要確實落實精神障礙者的社區復健,除了政府的法令外,還需各界許多的努力與配合,以下僅提出幾點作為考量:

一、確實建立起醫院和社區之間的橋樑,在出院前,確定家屬及各相關單位清楚了解通報系統及緊急後送單位的使用,使精神障礙者及家屬能夠安心回歸社區;精神障礙者也必需了解居住當地資源和支持服務的資訊,社區機構或衛生中心應設置於交通方便的地點,或提供專業人員到家的服務。

二、精神障礙者長期處於無望及無助感中,在復健時,應對精神障礙者「賦能」,賦予個案自行做決定及接受行為責任的權利,因此所有的治療應該基於個案自己決定為原則,並參與所有計畫領域。復健的課程活動計畫和政府對復健方案的補助,應該盡可能設計符合每個人的個別喜好及需求。據研究指出,感覺自己被賦予權能的精神障礙者擁有良好的自我價值感,相信自己的生活能力,並對未來感到樂觀。

三、透過政府單位、教育系統、傳媒、社區衛生中心、其他社區機構及專業工作者等,積極地宣傳及教育社區民眾,協助增加對精神疾病的了解,解開對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礙者的迷思,進而降低歧視,並相信精神障礙者具有成長與改變的潛力,並在經訓練後是有能力重回社區的。

四、精神復健服務機構、社區衛生中心或其他社區機構等應盡可能提供和製造社區居民與精神障礙者之間接觸及互動的機會,讓在復健中的精神障礙者在社區中建立正常的角色及人際關係。

五、專業人員協助建立精神障礙者及照顧者的自我幫助團體,使精神障礙者透過與團體的聯繫及參與,得到支持及培養為自己發聲的能力,讓社會更有機會聽到他們的想法及需要。

尊重、平等、自由、工作、社交、家庭等等,都是每一個人應該擁有的基本人權,精神衛生法的修訂草案試圖為精神病患回歸到正常、有人權的生活,建立一套完整的照顧系統,當然,這還需要各界許多的努力,才能確保服務的完整輸送,但相信透過建立完善的通報系統及緊急醫療網,出院前的規劃和計畫,出院後的銜接及復健計畫,自助團體的賦權、社區民眾的接納、專業人才訓練及政府足夠的補助等等,能夠對精神障礙者回歸社區有莫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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