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 內容
小智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一 八月 15, 2016 8:26 am    文章標題:

您好!依據您的提問,分享法條摘錄(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並回覆。

壹、《心理師法》(90年11月21日)
§7(執業)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9(執業執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經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小結:依據§9,顯示「執照」和「證書」並不相同,執照為取得證書後,再行申請。

貳、《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04年12月30日)
§3(執業登記) 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且未有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所定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5(執登條件1)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6(執登條件2)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四條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
  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13(繼續教育積分)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略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
     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小結:依據§3、5、6,顯示具備「證書」後,均可申請執照(除非有特殊狀況),且依據證書取得時間,申請執照可能會要求不同文件。依據§13可得知繼續教育積分之要求,計算方式則可參考該法之附件。

針對您的3個問題,回覆如下:
1.證書≠執照,執照需另外申請。
2.若參與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通常由授課機構申請、通過該活動的積分申請。
3.如果沒有執照,就不算開業,沒有停業或歇業的問題。


其他資訊分享:
1.繼續教育積分累計:
可透過「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查詢。
2.網路課程也可累計:可透過公會網頁,了解目前的網路認證課程。
yiyi
發表發表於: 星期五 八月 05, 2016 10:46 pm    文章標題: 繼續教育之問題

我是去年104年考上諮商心理師證照,後來因先生工作緣故,隨即出國且需要待到107年,我還沒開始執業,也沒有辦理執業登記,尚未加入公會。想請問:

1.考取後考試院寄來的證書即為證照嗎?需要另外申請嗎?
2.若我在國外這三年期間,有機會休假回台灣,可以直接去上繼續教育的課程,就算累計積分了嗎,還是需要先辦甚麼手續?
3.請問我這樣的情況需要辦理停業或歇業嗎?

非常感謝回應^^。 icon_smile.gif

Powered by phpBB 2.0.0 © 2001 phpBB 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