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 討論區 首頁 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 討論區
華人世界最大心理諮商網站 拓展心理諮商無限延伸空間
 
 常見問題常見問題   搜尋搜尋   會員列表會員列表   會員群組會員群組   會員註冊會員註冊 
 個人資料個人資料   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   登入登入 

學校諮商倫理困惑-源自甘肅女生性騷擾后墜樓的思考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 討論區 首頁 -> 台灣心理諮商論壇(本園地提供意見討論,網友所發表之言論不代表本網站立場,請自負言責勿發表廣告與不當言論。本網站上所提供的資訊不能取代實體的醫療與諮商服務,請尋求正式的醫療與諮商協助。)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發表人 內容
celion_yang



註冊時間: 2018-07-02
文章: 1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一 七月 02, 2018 8:05 pm    文章標題: 學校諮商倫理困惑-源自甘肅女生性騷擾后墜樓的思考 引言回覆

最近看到大陸甘肅有一個女生因被班主任性騷擾,後來到檢察院控訴被認為“情節輕微。不予起訴”,結果這名女生跳樓身亡。
在這個案例中,女生去找過學校里的心理輔導老師,這名輔導老師把事情告訴了學校里的主任。結果主任只是把騷擾女生的班主任叫來道歉。有人就覺得這個心理老師違背了保密原則。但是除了保密以外,不是也有舉發的責任嗎?
請問大家怎麼看待這個議題呢?在學校場域中,怎樣做才能最大化地保全當事人的權益呢?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新手找兼職
訪客





發表發表於: 星期四 八月 16, 2018 2:35 pm    文章標題: 看到有fu的文就回 引言回覆

首先,想回到制度面去談這個問題,在台灣校園有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但不確定中國是否有這樣的通報法規及制度
另外即使有這樣的規定,體制的遵守是否落實,或者僅是規定參考,但相關單位實際上仍處於這種找一位權力較高的人來評斷、私法處置就結案了事,這樣對於當事人一定沒有幫助
心理輔導老師終究只是老師,在體制下工作,就算有通報、舉發之責,仍要考慮該件舉發或通報情節是否會危害到自身,或者通報對學生沒有幫助反而丟了工作,這也是很難通報的下去的吧!
當然,身為助人者,多數都是重視當事人的,但什麼是當事人的最大權益呢?還是得回到制度上的規範去做討論,如果環境許可當然是通報,而且善盡保密之責,調查後處理加害者、保護受害人,避免再度受到傷害跟協助其回到生活中;但如果制度無法許可,那真的得再限制的境況下,優先降低受害人的危機狀況避免再次受害,但剩下的也只能跟受害當事人再討論,怎麼做才是對他比較合適的、有幫助的。
回頂端
小智
Site Admin


註冊時間: 2010-02-27
文章: 470
來自: 台灣 Taiwan

發表發表於: 星期六 八月 25, 2018 5:47 pm    文章標題: 引言回覆

*如果您身為該學生的輔導老師,打算如何行動?

「保密」有一定限制,「舉發」除了依照規定,同時要考量對當事人的影響、評估系統運作及文化特性,能夠事前充分討論,便能降低負面傷害;即使「舉發」,也只是開始,還有許多後續工作需要共同努力,尤其當學生得到的回應,與原先期待有落差時,宜陪伴其安頓身心、找尋其他因應。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 討論區 首頁 -> 台灣心理諮商論壇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北時間 (GMT + 8 小時)
1頁(共1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可以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Powered by phpBB 2.0.0 © 2001 phpBB Group
繁體中文化由 竹貓星球PBB2中文強化開發小組 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