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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的六大權益與醫療人員的三大責任
 

彰化師大輔導與諮商學系 王智弘  

健保加價,醫療品質是否會加值?這是所有消費者所共同關

心的問題,在所有醫療服務消費者當中,精神病患是相當弱勢的

一群,大眾媒體所報導的若干殺人或傷人事件中,精神病患易被

影射為具有危險傷人傾向,而有被污名化之虞,閱聽大眾由此過

程所衍生的觀點不但與事實不符,並且對長期為病症所苦的精神

病患與家屬不啻為雪上加霜。

醫療專業倫理之精神與原則 

    基於醫療專業倫理的精神與原則,精神病患有其應被尊重與

維護的五大權益,而醫療人員則有其三大責任。

精神病患的五大基本權益為:

一、自主權:病患當事人有自由決定的權利,以選擇是否要接受

    或退出治療過程,以及是否須完全保密或可對外透露相關治

    療資料,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必須加以尊重,同時,病患當事

    人之病歷資料本質上亦屬病患個人隱私資料,病患有權基於

    個人福祉之考量,加以複製或要求轉移。惟依民法與精神衛

    生法之規定,此等自主權可由監護人或保護人代行。  

二、受益權:精神醫療病患應從精神醫療過程中得到幫助,精神

    醫療專業人員對病患當事人的福祉應置於最優先考量。  

三、免受傷害權:精神醫療病患應受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的保護,

    免於遭受來自精神醫療過程或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的任何傷害。

四、公平待遇權:所有的精神醫療病患都應被公平的對待,不因

    身分背景的不同而被歧視,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應根據每一位

    病患當事人的個人需要,設計最適切的治療計畫。 

五、要求忠誠權:精神醫療病患應被忠實且真誠的對待,病患當

    事人有權被尊重、被保密,治療過程應被正確的記錄,病患

    當事人的病歷資料應被安全謹慎的傳送與保管,精神醫療人

    員應嚴守保密原則。

醫療人員的三大責任是:

一、專業責任: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應具備專業的人格修養,並保

    持健康的身心狀態;應接受合格的專業知能訓練與專業倫理

    教育,並具備在嚴謹督導下的實務經驗;精神醫療專業人員

    應勤於在職進修以不斷提昇其專業能力。 

二、倫理責任: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應提供合格的專業服務,不可

    從事超出個人能力範圍或未受訓練之工作,應盡力維護病患

    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遵守專業學會、公會與服務機構所訂

    定的倫理守則、規範與公約,維護整體精神醫療專業以及助

    人專業的公共信譽。 

三、法律責任: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應致力保護病患當事人的隱私

    權,為病患當事人保守治療機密,只有在病患當事人有自我

    傷害、傷害他人或涉及公共危險與兒童虐待等事件時,法律

    上要求專業人員要採取緊急的行動,才可能是保密的例外情

    況。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有保護病患當事人與社會大眾的責任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同時應避免醫療過程失當或違反專業責

    任及倫理責任之瀆職行為,並應遵守精神衛生法與消費者保

    護法之相關規定。

精神病患的六大權益與醫療人員的三大責任

    由於精神病患接受精神醫療服務亦屬於消費行為,因此,上

述精神病患的五大基本權益應加上消費權益方屬完整,而在此等

醫療過程與消費行為有其實質共軛關係之脈絡下,精神病患有其

應被尊重與維護之自主權、受益權、免受傷害權、公平待遇權、

要求忠誠權、及消費權等六大權益;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則應肩負

專業責任、倫理責任、及法律責任等三大責任。此六大權益之維

護與三大責任之履踐,為台灣精神病患權益之所繫,亦為台灣精

神醫療品質提昇之所寄。

    最後,我們亦須指明,在精神醫療過程中產生之消費行為與

醫療行為,其進行常係透過醫療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機制與

場域以實現之,因此,基於契約法與行政督導制度之精神,精神

醫療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亦對精神醫療整體專業服務團隊之行

為表現有其連帶責任,亦即對上述精神病患六大權益之維護與醫

療人員三大責任之履踐,精神醫療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應視之

為己任,而不可輕忽怠懈之。全國消費者亦應對自身接受精神醫

療與一般醫療服務時所應享有之六大權益與醫療人員所應肩負之

三大責任了然於胸,並共同促成其實現於消費行為與醫療過程之

中,以建立台灣更好的消費與醫療環境。 

 


                     出處:王智弘(2002)。被健保忽視的人群:精神病患的六大權益與醫療人員的

                                 三大責任。消費者報導,249,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