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與心理治療研究的倫理問題
彰化師大輔導與諮商學系
王智弘 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諮商與心理治療研究中所涉及之相關倫理問題。本文採 文獻分析方式,依次以壹、前言;貳、研究者的責任與當事人的福祉;參、 知後同意的倫理問題;肆、欺騙的倫理問題;伍、控制組的倫理問題;陸、 保密與隱私權的倫理問題;柒、研究報告的倫理問題;捌、結語等八章對此 一問題加以探究。 第壹章,前言,旨在說明問題背景及筆者之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貳章,研究者的責任與當事人的福祉,旨在對諮商與心理治療研究中 所引發歷來對倫理問題的關切加以分析,並進一步對研究者應負的責任及當 事人應被保障的福祉加以探討。 第參章,知後同意的倫理問題,乃在探討有關受試者在參與諮商和心理 治療研究時,所應被尊重之知後同意權。 第肆章,欺騙的倫理問題,乃在探討在研究中涉及對受試者的欺騙所引 發之倫理爭議及兩難情境。 第伍章,控制組的倫理問題,主要在探討在實驗研究中設置一個不加處 理的控制組而涉及的倫理難題。 第陸章,保密與隱私權的倫理問題,主要在探討研究中涉及對當事人的 隱私及結果資料保密的問題。 第柒章,研究報告的倫理問題,則旨在探討涉及研究報告的撰寫及出版 榮譽歸屬的倫理考慮。 第捌章,結語,旨在針對全文內容加以統整,並從一、政府部門方面, 二、專業學會方面,三、各大學及研究機構方面,四、在專業研究人員方面 等各層面提出可行的建議及努力的方向。
關鍵字:諮商、心理治療、研究、倫理
壹、前 言 求知的慾望是人類所具有的特殊和獨特的特質(Robinson & Gross, 1986) ,藉著此一特質人類的知識才能不斷累積,文明方能不斷發展。就諮商與心 理治療的發展而言,心理治療研究能夠而且應該在增進知識上扮演一個重要 的角色(Strupp, 1986),而為了驗證諮商理論與技術並促進輔導學術的發展 ,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 (牛格正,民79)。在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 1990)的倫理守則(Ethical Principlesof Psychologists) 的前言(Preamble)上,即明示研究的目的在「增進對人類行 為的知識,和促進人們對自我與他人的了解,並利用此等知識以增進人類的 福祉」(p. 390),可知研究工作的需要性與重要性,對此一專業領域而言 是相當明顯的(王智弘,民83),因此從事研究工作是為此一諮商與心理治 療領域專業人員之重要任務。 不過,研究者比起其他類型的心理學家而言,確有其獨特的情況, Keith-Spiegel 和 Koocher(1985)認為雖然大部份從事研究工作的心理學家都 受過廣泛的訓練,但是他們身處於此一認為任何人都可從事研究與發表工作 的行業之中,因為研究者不需獲特定學位或通過考試及其他的能力證明,所 以對於從事研究工作的諮商與心理治療學家而言,研究者同儕間的相互指正 ,在品質上的自我規範,以及從事合乎倫理要求的研究工作,是格外緊要的 事情。特別是後者,正是許多學者所關切的課題,Gay (1992)即指出,在 計畫實際的研究過程時,有許多因素需要考慮,而其中有一個因素,對所有 的研究而言都是有關的,那就是實施研究的倫理與法律限制。MacMillan 和 Schumacher(1989) 也認為進行以人為對象的研究確有需要了解其倫理與法 律上的責任。由於諮商與心理治療的研究主要人為對象,因此其相關的倫理 問題就特別受人關切。 事實上,有關心理治療研究上的潛在問題較之以往而言,已被更為公開 的提及,並對此一研究領域有較為明顯的影響(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 民80),其中最受人矚目的就是針對那些以人為對象之研究的倫理問題 (Adair,Dushenko & Lindsay, 1985; Drew & Hardman, 1985; Lindsey, 1984; Stanley, Sieber & Melton, 1987),或許在所有的研究倫理中最受關切的是,個 人在研究中成為受試者而不受到傷害的問題 (Drew & Hardman, 1985),由 於在諮商與心理治療研究中,研究者經常較受試者居於有權力的地位,比如 師-生,治療者-當事人,成人-兒童,治療者-監獄犯人等之相對地位, 受試者往往不得不依研究者所指派而暴露在欺騙,壓力或是痛苦的刺激之下, 或者被誘發出強烈的情緒,如害怕、憤怒而可能造成短期或長期的心理影響 (Kiess & Bloomquist, 1985),由而造成了對受試者的傷害,而此等傷害可能是 身體上的傷害或心理上的創傷(Krathwohl, 1985)。此等有關實施研究所可能 對受試者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的問題,其中所牽涉的也就是有關參與研究之 當事人的福祉問題。 在歷史上,研究參與者的尊嚴與福祉並非總被優先加以關切,最聲名狼 籍的例子可能是二次世界大戰納粹集中營中的實驗所做對受試者的虐待,許 多犯人因為受到化學試驗或不同程度的生理虐待而致死(Drew & Hardman, 1985;Heppner, Kivleghan & Wampold, 1992),而對中國人而言,記憶猶新的是 二次大戰日本侵華時期在東北所做的慘無人道的生物和化學實驗,比起德國 納粹,日本軍閥之殘忍亦不遑多讓。正因為二次大戰的納粹罪行,使得研究 的倫理問題受到正視,比如有關參與研究要求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 牛 格正,民79;或譯告知同意,王智弘,民82)的做法,即首次被記載於紐倫 堡法典(Nuremburg Code)上,這是對23位納粹內科醫生戰犯被控違反人性 的審判摘要(Keith-Spiegel & Koocher, 1985)。其他不合倫理的研究例子,包 括美國在1930年代所做之Tuskegee研究,參與該研究的男性黑人,在知情的 情況下被感染梅毒而不加以治療處理,以便藉以確知完整的病發癥候 (Matheson,Bruce,& Beauchamp,1978),在1950年則有引起嚴重健康問題的內華 達州的核子試爆實驗(Drew & Hardman, 1985),以及在1960年代於Brooklyn的猶 太慢性病醫院 (Jewish Chronic Disease Hospital)22位慢性病的衰弱病人在不知情 的情況下被以皮下注射方式注入含培養自人體癌細胞的細胞懸浮液,以研究 人體抗拒外來細胞能力的實驗(Stricker, 1982)等。這些研究都是違反人性和不 合倫理的。 違反人性而從事科學研究固不足取,但從事研究卻不免帶有冒險的成份 ,Sieber 和 Stanley(1988)曾指出:「冒險/效益(risk/benefit)的比率是在 從事或使用科學的每一階段中無法避免的方程式。」(p.54),也正由於研 究工作中帶有其可能的冒險成份,而諮商與心理治療工作又是專業的助人工 作,因此在心理治療上的研究工作,正位於科學事業和助人專業交錯的十字 路口,須同時遭遇來自這兩種專業領域的倫理考慮(Stricker, 1982)。雖然, 研究工作、治療處遇活動和目標,三者間的結合通常是能互蒙其利的,研究 能被處遇問題中所引發的理念所刺激,而處遇則能由研究發現而獲得資訊, 但是亦有因目標不同而引發的衝突,此即是Blumgart 稱之為治療同盟 (therapeuticalliance)和科學同盟(scientific alliance)間所引發的差異,在治療 者和患者之間的關係形成了治療同盟,其主要關心的是患者的福祉;而在實 驗者和受試者之間的關係則形成了科學同盟,其主要目標是新知識的發現, 兩種同盟的主要目的在優先次序上可能各有不同,當此種衝突在治療者亦是 主要的研究者,而患者又是研究之受試者的研究中將更為強烈(Stricker, 1982) 。因此對於身兼治療者和研究者兩種身份的專業人員而言,將無可避免的要 面對此等衝突和兩難的倫理情況。 由於以人為受試的研究,會產生與個人權益是否被侵害的倫理問題,因 而引起了學者的關切,Kidder(1981)就曾提出十項在倫理上可被質疑的研 究情況:人們已身處研究中卻未被告知或徵求同意;強迫人們參與;向參與 者隱瞞研究的真正本質;欺騙研究的參與者;引導研究的參與者去從事會削 弱其自尊的行為;侵犯自我決定的權力:比如有關行為控制和性格改變的研 究;將研究參與者置於物理的、心理的壓力之中侵犯研究參與者的隱私權; 將參與者置於控制組而不予其受益;沒有公平的對待研究參與者,並缺乏對 他們的關心和尊重。而這些可被質疑的情況確實會發生於以人為對象的研究 之中,而產生了研究的倫理問題,造成對當事人的傷害,並減損研究的價值 (王智弘,民83),但由於心理治療界對倫理問題的關切較著重於實務工作 而非在研究工作上(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民80),所以學者們感慨:在 心理治療上的研究數量是如此龐大,而探討有關設計和實施研究之倫理問題 的文獻卻是如此稀少(Corey, Corey & Collanan, 1993; Imberet al, 1986),顯示 在研究倫理的研究與探討上,有再予加強與努力的必要。 因此,本文將就諮商與心理治療研究中所涉及的倫理問題加以探討,以 期使使此等倫理問題受到更多的注意與關切,並可做為此一專業領域研究人 員從事研究工作時之參考。
貳、研究者的責任與當事人的福祉 一般來說,所有的臨床研究者都會同意,患者的福祉應被列為第一優先 ,但是當潛在的倫理問題有些暖昧不明,而研究壓力又相當大時,潛在的倫 理衝突,很可能會發生(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民80),牛格正(民79) 認為,諮商領域中的研究所涉及的倫理問題很廣,最重要的是有關:研究者 的研究能力與責任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試驗;研究者為了研究效果是否可能 運用欺騙的技巧;對控制組的受試者是否可以安撫了事;如何運用研究資料 而不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如何提出研究報告等。由這些問題來看,整個研 究的設計和實施都需要仔細的考量,以求合乎倫理的要求,這不但是研究者 的責任,更涉及當事人的福祉。事實上,倫理問題的考量本就是在發展研究 計畫和實施研究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份(Sieber & Stanley, 1988),研究者在 計畫涉及人類受試的研究方案時,去考慮到用以保護受試者的倫理準則是很 必要的(Best & Kahn, 1993)。因為倫理守則和標準固然有其不足之處,但是 確可做為專業人員施行其專業服務行為之重要指針(牛格正,民80;Bradley, 1989; Engels, Wilborn, & Schneider, 1990; Falvey,1987; Forester-Miller, 1990; Kitchener, 1984; Mabe & Rollon, 1986; Talbutt, 1981),而藉著倫理守則的指引, 研究者可儘量避免損及當事人之福祉並善盡其職責。 不過,在倫理上若過於嚴格的控制,則可能會限制了研究的有效性,而 使得社會得不到許多重要問題的答案,但從另一個角度看,若沒有若干限制 ,實驗的過程則可能會導致對人權的嚴重傷害和侵犯(Best & Kahn, 1993), 在衡諸研究的潛在知識獲益及受益者可能付出代價之時,研究者即面臨倫理 抉擇上的兩難困境(Christensen, 1985)。這的確是一個倫理上的難題,並無法找 到容易的答案,而許多對於以人為對象之研究倫理問題的關切,主要是針對 那些似乎是使用欺騙或潛在性有害刺激的實驗研究,因為此等非治療性質的 研究,對參與計畫的個人並無好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個人被如何對 待與適當保護措施之需要性的關切,似乎是相當必要的(Garfield, 1987,王 智弘譯,民80),事實上,在心理學上和教育上以人為受試者的研究,其核 心課題即是研究參與者的尊嚴與福祉(Heppner et al, 1992),在Kitchener (1984)其著名之倫理辨明模式(model of ethical justification)中曾提出五項 倫理原則:自主(autonomy),無傷害(nonmaleficence),受益(beneficence) ,公正(justice),忠實(fidelity)(譯名參考牛格正,民 80)等,此五項原 則可用以判斷研究之設計與施行是否合乎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福祉之依據。其 中又以自主、無傷害和忠實三項原則最為與研究之倫理問題關係密切 (Heppner et al, 1992)。因此,研究倫理之重點,在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 避免因實施研究而傷害當事人,以及研究者要忠於自己的責任並要對當事人 信守承諾。 研究倫理問題的嚴重性在美國早已受到專業學會的重視,在美國心理學 會1953年的第一份倫理守則上,即包含有研究倫理的部份,其中針對心理學 家在適當的計畫和執行研究,報告研究結果,處理與研究受試的關係上應負 之責任均有所規定(Schmidt & Meara, 1984)。隨著倫理問題之益受關切,特別 是關於以人類為受試的研究倫理問題漸受矚目,在1973年美國心理學會更出 版了以人類為(研究)受試之研究的倫理守則(Ethical Principles in the Conductof Research With Human Participants, 1982年並曾再加以更新版本),其中在前言 中即揭示:「從事研究的決定應植基於心理學家個人深思熟慮的判斷,以衡 量如何對心理科學及人類福祉有最佳的貢獻,負責任的心理學家要衡量選擇 性的方向以投入個人的精力和資源,一旦決定從事研究,心理學家必須確實 投入,並尊重研究參與者且關心其尊嚴與福祉,「本守則中」稍後條列的原 則在明示研究者對參與者在整個研究流程中所負的倫理責任(從最初的決定 從事研究到對研究資料保守機密之必要步驟),此等原則應以全文中所提供 脈絡的意義加以闡釋,來作為原則中無法詳舉的補充」。在整個守則中 Schmidt 和 Meara(1984)認為所強調的內容包括:研究參與的充分志願性;知 後同意;保護參與者免於不舒服、傷害和危險;最小的冒險;在參與研究後 對受試者提供解釋;維持參與者的保密性。此等制定守則的努力,即在提醒 此一領域的專業人員看重研究倫理之相關課題,以期闡明研究者的責任並保 障當事人之福祉,即便是美國聯邦政府也因關切生物醫學和人類行為上的研 究(biomedical and behavior research)而於國會通過了全國研究法案 (Natioal Research Act)而對人類研究加以設限,1971年美國健康、教育與福利 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 DHEW)並出版了保護人類受試的 指導方針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of human subjects) (Haimson & Elfenbein, 1985) ,可見此等以人類為受試者的倫理問題之嚴重性,應受到全國性的重視。 在專業學會及各方的關注之下,多年來對受試者的權力和福祉的保護已 有相當的進展,使得研究者對其研究工作更加具有敏感性與責任感(Garfield & Bergin, 1986),由於在專業倫理守則中本即強調研究者有責任去正確的和 確實的計畫和執行合乎倫理的研究以尊重當事人權益(中國輔導學會,玖、一 ;AACD, 1988, D, 3、8; APA, 1982, A; APA, 1990, 9, a、e)。因此若以人為對 象的研究計畫最好經由機構的審查程序,以避免或去除可能對參與者所產生 的潛在負面影響現象 (Garfield, 1987, 王智弘譯,民80),而精細的同意表格和 人類受試評論委員會(Human Subjects Review Committees)的設計,也能有效 的改變以往對研究參與者福祉的忽略情況(Garfield & Bergin,1986)。亦即在 研究計畫的設計與實施的過程中,皆可藉由研究流程的規劃,以必要的審查 程序,完善的書面資料的呈現與簽署,並在專業機構或委員會的監督之下, 以促使研究者善盡職責且力求對當事人福祉之維護。
參、知後同意的倫理問題 學界對於倫理問題日益重視的趨勢在研究上的衝擊,特別顯現在知後同 意(informed consent)以及在實徵研究中使參與者免於傷害的保護問題上 (Stricker, 1982)。這兩個問題是相互關聯的,參與研究要求知後同意的做法 ,即旨在對此種參與過程的保護(Keith-Spegel, & Koocher, 1985),當研究者 小心的評量潛在的傷害,並發展出最佳的設計以回答其有關保護受試者的尊 嚴與福祉的問題之後,研究者要準備去接觸受試者並發展出一個有關此一實 驗之公平的,清楚的,和簡明的同意(共同協議) (Heppner et al, 1992) ,在 知後同意主張之潛在的法律及哲學前提是「全然的自我決定」 ("thoroughgoing self-determination")的概念(Natanson v. Kline, 1960, pp.406; 11104, 引自 Bersoff, 1978, p. 372)。知後同意可以被定義為:「受試者在受 到解釋並對實驗的過程及其相關的冒險及效益獲致了解之後,同意參與研究 。」(Stricker, 1982, p. 413),就此一概念,Waltz和Scheuneman曾闡釋道「同 意接受冒險,指的是當事人知覺到此一冒險,並且同意去遭遇它」Bersoff, 1978 p.373)。其中所謂的徵求同意,是為尊重當事人的權益,研究者應告知 當事人有關研究過程及連帶的損益,使他在權衡輕重和利弊之後自由決定是 否參與,而諮商員也要把這項權利向當事人說明(牛格正,民79)。而在此 徵求同意的過程中,研究者也承諾去保證受試者的隱私權、安全、和退出研 究的自由(Phares, 1992)。亦即對於當事人知後同意權的尊重包含了研究前 的徵求同意及研究中的自由退出兩項重點以尊重當事人「全然自我決定」的 權利。 專業倫理守則上明白的規定:研究者有責任去徵求受試者的知後同意( 中國輔導學會,民78,玖、四;AACD, 1988, D, 5; APA, 1990, 9, d、g)。此 等知後同意的基本要素,根據Stricker(1982)的說法是包括了知識 (knowledge)、志願(voluntariness)和能力(competency),不但受試者要有 充分的知識且被認為已被告知,而同意更必須是由被判斷是有能力的人,在 志願的情況下所提供的。除此之外,有學者強調應再加上理解 (comprehension)的成份(Imber et al, 1986)。所謂的理解指的是:同意的形 式應以語文的形式書寫下來,而且是為大多數的人所可瞭解的(Corey, Corey & Collanan, 1993)。也就是說應有明確的表格形式或文字說明,並以契約的 形式,以供當事人在充分了解後,簽署以表同意。 關於受試者是否有能力決定參與研究的問題特別會出現在三類人身上: 智能不足者;認知能力減弱的老年人;兒童(Stanley, Sieber & Melton, 1987) ,而關於這三類人是能自我決定或由他人代為決定參加研究,學者們看法並 未一致,Ransey 即主張由於兒童的能力較弱或有限制,因此不可能從兒童身 上獲得充分合理的知後同意,就算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是充分理性的,也不 會知道兒童是否該參加研究,因此其主張兒童不應被用於任何研究中以為受 試者,除非參與其中,兒童能直接受益 (Heppner et al, 1990)。不過Powell( 1984)則認為這種主張過於極端。由於學者們的看法尚有爭議,在針對上述 對象實施研究時,研究者更應謹慎為之,在取得法定監護人或監護機構同意 的前提之下,尚需多方考量,以求周延。 在知後同意的考慮下,簽署一書面的同意書,已是目前普遍的做法,除 了若干情形,諸如,對公開行為的觀察,對匿名檔案資料的研究以及某些特 定型式的調查與晤談的過程等為例外之情況外,受試者應被要求簽署一份正 式的書面同意文件(Heppner et al, 1992)。關於知後同意的重要性,Lindsey (1984)在統整若干學者的看法後認為,主要是因為:可保護人們的自主權 ;可減少有害研究的可能性;可保證只有在受試者志願同意的情況下,才會 暴露在危險之中;可減少對人類研究持敵對公開反應的可能性。因此簽署一 份書面的同意書將有助於具體落實知後同意權的維護。 雖然,知後同意本身在表面上似乎是一個相當簡單的概念,但是其複雜 性則與時俱移而益加變得突顯(Drew & Hardman, 1985),此一問題是一具挑 戰性的難題,是科學家們有時力有所未達的(Sieber & Stanley, 1988)。因為 在人類之間完全的溝通是不可能達成的,在研究者和受試者之間的契約中總 有某些程度的誤解存在 (Baumrind, 1985)。因此專業的研究者所要努力的是 如何在儘可能的情況下,衡量研究的得失損益,而採用最合乎倫理要求的研 究程序以兼顧研究的目的與當事人的權益。
肆、欺騙的倫理問題 關於研究中的倫理問題,牛格正(民79)認為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研究 者的矇騙行為。事實上,欺騙和知後同意的問題是密切相關的(Robinson & Gross, 1986)。在研究中使用有意的欺騙,比如Milgram的實驗所引發的倫理 問題曾受到許多人的討論與爭議(Baumrind, 1985; Bersoff, 1978, Conrad & Maul, 1981; Haimson & Elfenbein, 1985)。而在探討研究的倫理問題上,欺騙也一直 是個普受注意和爭議的主題(中國輔導學會,民78,玖、五;AACD, 1988, D, 5; APA, 1982, E; APA, 1990, 9, d、g; Baumrind, 1985; Heppner et al, 1992; Lindsey, 1984),因此特別需要加以探討和釐清。 所謂欺騙,意指導致一個人去相信不真實的事物(Sieber & Stanley, 1988) ,而有意的欺騙(intentional deception)則是「隱瞞訊息以便獲得可能會拒絕 之參與者的參與,在實驗室的研究中使用欺騙的指示,共謀的操弄 (confederate manipulations),在實務機構中運用隱瞞和預謀的操弄(stage manipulations)」 (Baumrind, 1985, p. 165)等。在心理研究中的欺騙是涉及 對潛在受試者的誤報或不給予有關實驗之本質或研究之過程的訊息 (Heppner et al, 1992)。而不論是有意或無意、隱瞞或是誤報資訊,都是屬 於欺騙的行為,也都涉及了研究倫理的問題(王智弘,民83 )。研究者不可 明知故犯,也不可藉故以不知而逃避責任。 在研究中使用欺騙的基本假設是,認為隱藏實驗的真正本質是有需要的 ,如此方可使受試者的行為若常,或者能依實驗者之指示而行 (Shaughnessy & Zechmeister, 1990),但是究竟研究是否可以使用欺騙,或者欺騙是否不合 倫理的問題學界向有爭議。Schmidt 和 Meara(1984)曾提及在1981年美國心 理學會倫理守則修訂時,有些心理學家認為應禁止使用任何欺騙,但大多數 人都認為,雖然欺騙一般而言應加以避免,但是若欺騙是被宣稱為不合倫理 ,則重要的研究將無法完成,不過在決定是否從研究利益的觀點使用欺騙是 正當的,和是否有其他可供選擇的研究程序是不包含欺騙的,以及是否參與 者被儘早提供充分的解釋等問題的同時,對研究者之特別責任則加以強調。 也就是說,在研究中使用欺騙並非全然不可,但須有相當的先決條件與必要 性,並且要擔負很大的倫理責任(王智弘,民83),研究者必須謹慎為之。 而反對在研究中使用欺騙的學者們所持的理由主要是包括:欺騙侵犯了 個人志願決定參與的權力;濫用了實驗者和受試者之間的基本人際關係;助 長了把欺騙當作是社會的價值與做法;是對規範的發展提供一可質疑的基礎 ;是與我們做為教師或科學家的專業角色相反;最後將導致對此一專業和對 心理科學信任的喪失(Adair et al, 1985)。可見,在研究中使用欺騙確實會導 致相當的副作用與殺傷力,特別是其可能對專業信任造成不良的影響,不可 等閒視之(王智弘,民83)。Corey 等人(1993)即警告道,欺騙會傷及 (cuts)助人專業的核心,並且促使大眾對此一專業的不信任。因此,研究者 將必須斟酌損益,力求謹慎。假如研究者決定使用欺騙的程序,附加的責任 和安全防護則有必要,以保護研究受試的福祉與尊嚴,研究者並必須小心地 評量對受試者潛在的後果與冒險(Heppner et al, 1992)。而研究工作暫告一 段落後,提供給受試者對研究過程有謹慎周到的詢答(debriefing)過程,以 明確的告知為何欺騙乃必需之理由,則是一項補救的辦法(Adair et al, 1985; Phares, 1992),在美國心理學會(1990)的倫理守 則中亦說明「在資料收集之後,研究者應提供有關研究本質的資訊給受試者 ,並且嘗試去化解任何可能發生的誤解」 (9, h, p.395),「中國輔導學會 (民78)的倫理守則上亦有類似的規定:「基於研究方法之需要,不能事先 宣佈所用技術時,研究者應審慎評估該技術之教育性、科學性、及實用性價 值,認真考慮是否有其他技術可取而代之,並儘快向受試者解釋與說明。」 (玖、五,p.11)。從歷年的調查中也顯示有愈來愈多的研究者採用此事後 詢答的方法於其研究中(McNamara & Woods, 1977; Menges, 1973; Perry & Abramson , 1980)。可見,若欺騙為研究程序所需,則事後的補救措施則應在 儘量避免傷害下力求周延。 因此,事後的詢答或實驗後的晤談 (post-experimental interview) 在考量對 當事人的尊重之前提下,是實不可少的,只是其進行的過程卻十分困難,因 為受試者在發現其曾受欺騙之後,往往變得困窘或憤怒,或者不相信此一詢 答的過程 (Caig & Metz, 1979),此外,亦有不少學者對此等先欺騙後安撫的 做法不表贊同 (牛格正,民80; Linsey, 1984),較可接受的作法是僅做若干研 究資訊的「保留」,因為「保留」與「欺騙」是不同的(牛格正,民80),只 是要判斷何種程度僅屬「保留」而何種程度則為「欺騙」,尚需研究者秉持 審慎的態度與高度的智慧為之,亦非易事,因此,對此等帶有欺騙性質之研 究,因會面臨最大的倫理兩難情境之考驗,研究者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伍、控制組的倫理問題 控制組的問題主要是針對實驗研究而言,Gay(1992)即曾表示,有關研 究倫理問題上的關切,對被定義為操弄(manipulate)和控制(control)當事人 的實驗研究而言,自然是問題更為嚴重。Garfield(1987,王智弘譯,民80)就 認為,在研究倫理中最被關切的問題,大概要算是關於在研究中設置不加治 療處理的控制組的人,他們雖然需要同樣的協助,卻不能予以處理。而若因 未加治療處理,而造成病情的惡化和延誤,則會造成對控制組受試的傷害。 眾所週知,為了嚴謹的評量處理效果及做正確的結論,必須藉不予處理 的控制組來做為比較,因此在一般的研究設計中,都會包含一個不加處理的 控制組(Drew & Hardman, 1985; 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民80; Heppneret al, 1992; Stricker, 1982)。在含有控制組的研究計畫中,當經由研究的診斷標準 判斷患者確需予以處理,而因研究設計之故,此一處理卻被加以擱置,此即 涉及嚴重的倫理問題,也引發了臨床與研究間何者為重的衝突問題(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民80, Heppner et al, 1992)。在我國歷年來的團體諮商研究 中,採取此種等組前後測研究設計者不在少數,根據陳若璋和李瑞玲在民國 76年的研究,搜集自61年到75年8月之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研究共得59篇,其 中有44篇設有控制組,超過4分之3,若研究受試為顯有必要提供立即諮商協 助者,則此等研究確實面臨倫理問題之考驗,而有待商榷。 心理治療研究中所面臨的兩難情境是,假使研究者要對治療處理的效果 提出有效的結論的話,某種型式的控制組是必需的,但使用未處理的等待處 理設計(waiting list design)或者寬心劑(placebo)控制組設計,都會因剝奪那 些被認為是需要幫助之患者的治療機會,而有潛在性的倫理問題(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民80)。關於控制組所引發的倫理問題,Parloff(1986)曾 建議以知名(有效且具知名度)的治療方法為比較組,以避免使用寬心劑控 制組的倫理問題。有人則建議使用其他的研究設計比如受試者內設計 (within-subjects desion)以改善此一情況(Heppner et al, 1992)。但是要放棄 控制組設計,而代之以其他的研究方法,並非易事,比如除了要決定何種心 理治療方法是真正知名的是有所困難之外,有關控制其他變項的問題,諸如 時間或自發進步等因素,也未能妥善解決(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民80) 。因此,這一倫理兩難情境的解答,恐怕是相當的困難。 不過,在其中若能多加上一些相關的考慮,則可降低此一問題的嚴重性 ,比如在考慮有關受試者參與實驗研究的危險性時,應評估受試者是何種類 型的當事人,Kazdin 就認為,來自社區諮商機構的當事人,就比來自危機處 理中心的當事人適合成為等待處理設計的受試者。而除了此等以機構性質為 考慮之外,受試者所呈現出來的問題類型與嚴重性也應加以考慮(Heppner et al, 1992)。亦即慎選受試者以成為研究的控制組,將有助於減少此等實務研 究所涉及倫理問題的嚴重性。 而究竟實驗研究是否非需控制組不行﹖Garfield和Bergin(1986)認為,研 究人員對於未處理(或寬心劑)控制組的價值,較之以往,已漸不再迷信 (growing disillusionment),而逐漸強調不同處理組之比較,如此就會降低對未 處理控制組之需要性。此外,一個可行的方案是在嘗試進行大規模研究之前 ,若先對少數的對象使用單一個案研究來搜集資料,且結果是令人感到樂觀 的話,那麼則可進行一個新的或實驗性的團體設計,並與目前被認為是最有 效的治療處理做比較(其挑選可藉由現有的研究文獻為基礎,或由專家組成 之審查小組加以協助),如果沒有知名而有效的治療處理以為控制組,那麼 研究者則必須直接面對阻隔治療處理和使用等待處理設計或未處理控制組所 涉及的倫理問題了(Garfield, 1987,王智弘譯,民80)。這其中對研究者的 啟示是,沒有完美的倫理抉擇,只有傷害最小而利益最大的較佳抉擇,因此 ,事前更為周詳的考量,不但可儘量避免對當事人的傷害,並可增進研究成 果的正向評價。
陸、保密與隱私權的倫理問題 科學的進步本是藉由資料公開的過程而加以增進的(Matheson et al, 1978) ,但是基於研究者保護受試者及其他人福祉的責任,保密和隱私權 (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的問題則因之貫穿在研究過程之中,而會形成研 究者的倫理困境 (Heppner et al, 1992)。所謂保密是有關資料和對已獲得的 資訊取得途徑的控制,而隱私權是一個人在控制自我與他人間之疆界上的權 益,此一疆界可能是心理的、物理的、政治的或經濟的,而其中最常被控制 的是自我與他人間訊息的流通 (Sieber & Stanley, 1988)。進一步來說,「 隱私權也就是一個人去決定何時、何處,對誰,以及何種範圍,其態度,信 念和行為可被透露視出來的權力」(Leary, 1991, p.269)。亦即所有有關個人訊 息的基本資料或相關資料,都是保密和隱密權考慮的內容。 研究者因研究需要而詢問受試者的有關資料,常因資料涉及個人隱私, 若為公眾知曉將會對受試者造成傷害,因此為求受試者誠實回答,常允諾為 其保密(Heppner et al, 1992)。由於保密是諮商關係的核心,所以諮商研究 者需要特別的敏感以維持研究的保密性(Schmidt & Meara, 1984),但Bersoff (1978)曾宣稱在研究者知的權利(researcher's right to know)與個人(受試 者)隱私的權利(individual's right to privacy)之間,有著或許是無法解決的衝 突。而此一衝突就造成了研究上的倫理問題。 就實際狀況而言,研究資料一如諮商資料,其保密問題非常複雜,尤其 是在學校或機構裡服務的諮商員或研究者,或者接受委託做研究的人員,由 於接受薪資或研究酬金,必須服從學校或機構的政策,而主管通常也認為其 有權查閱各種資料,在這樣的情況下,諮商員或研究者的保密責任便受到考 驗,被研究者的隱私權也受到威脅(牛格正,民79)。就此一問題,專業學 會的倫理守則都明文規定:研究者必須對受試者的個人資料加以保密,以維 護受試者的隱私權(中國輔導學會,民78,玖、八;AACD, 1988, D, 10; APA, 1982, j; APA, 1990, 9, j)。因此,研究者的保密責任是非常確定的,只 是在保密的範圍和程度上,卻不易加以限定和拿捏。 通常去觀察和記錄基本上其他人都可觀察到的公開行為是合理的,但是 去觀察和記錄受試者有理由認為是隱私的親密行為,則是隱私權的侵犯,隱 藏的觀察者、照相機、麥克風和使用私人的通信而未經受試者的知悉和允許 亦是隱私權的侵犯,如果這些作法將被採用,研究者應解釋理由並尋求允許 (Best & Kahn, 1993)。因此,研究者應判斷何種資料是屬於公開的,而何種 是屬於隱私的,若涉及隱私,則應如何處理,是否該先向受試者告知並獲其 同意,研究者應謹慎考慮。 維持受試者的匿名或保密性,目前已是諮商研究的標準做法 (Heppner et al, 1992)。合乎倫理的研究者會以嚴格的信心來保管他所收集 的有關受試者的資料,並在所有的記錄和報告上隱去參與者的身份,沒有人 能夠威脅到受試者的匿名,在未經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也不會有任何的資 料被透露出來(Best & Kahn, 1993)。由於諮商與心理諮商的報告有時會涉 及個案處理過程的報導,因此,對當事人匿名和保密性的做法,更是格外的 重要。
柒、研究報告的倫理問題 研究工作的最後階段即是研究報告的撰寫與出版,出版不但是研究工作 的重要部份,也是科學家生涯的重要因素,亦為決定研究者能力與表現的方 法(Drew & Hardman, 1985)。學者指出,研究者在提供正確資訊的責任包 括了四方面:有關研究的執行;結果的報告;出版的榮譽歸屬和;抄襲的問 題等(Heppner et al, 1992)。而Drew 和 Hardman(1985)則認為,有關出版 研究結果的倫理問題包括:結果的報導不符資料的收集情形;同一文獻重複 發表,以及前述的著作權的歸屬或作者名的排序等。顯然其中最重要的倫理 問題是有關研究報告的撰寫與出版榮譽的歸屬所涉及之相關問題。 首先在有關研究報告的撰寫方面,牛格正(民79)認為其中涉及的倫理 問題包括,報告是否忠實、客觀及謹慎,撰寫報告不僅要忠實的提出統計結 果,也要說明其實用價值,對所有參與研究工作者予以誠實的交待,報告不 是陳述研究者個人的主觀成見或偏見,而是把研究所得到的資料和結果完整 的並客觀的呈現在報告中。並根據樣本的代表性限制,作審慎的結論及合理 的推論。可是令人關切的是,此一倫理的標準並未被嚴格的遵行,在有關針 對自己的或其他的假設或理論之間,或許有太多的結果詮釋是採取雙重標準 的例子:對於評鑑與自己立場相反的資料之效度採取嚴格的標準,而對評鑑 支持自己觀點的結果則採取彈性的標準(Garfield & Bergin, 1986)。此外另一 嚴重的倫理問題則是資料的有意做假(Heppner et al, 1992)。不管是對資料 的做假或刻意的曲解都是不合乎倫理的做法,並且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的精 神完全背道而馳、無法相容,實是研究大忌。 而據學者指出,至少有三種編造假資料的方式:未經真正的資料收集即 捏造發現結果;擅改或竄改真正的發現結果,而使其更加接近意其達到的結 果;刪除部份的真正發現結果,以去除不想要的或矛盾的資料(Keith-Spiegel & Koocher, 1985)。這等做法均為專業倫理守則所不容,倫理守則上載明: 研究者有責任去正確的報導,和避免研究結果的誤用,並提供有關資料之限 制的討論,而依此來描述其結論(中國輔導學會,民78,玖、九;AACD, 1988, D, 7、8; APA, 1990, 1, a、b、c)。因此,研究的造假不但是會造成對此 一專業領域人員的誤導,是對科學精神的一大諷刺,更是專業團體和研究社 群所不容的行為(王智弘,民83)。研究者應引以為誡。 其次,就研究報告的榮譽歸屬問題而言,從研究倫理的觀點來看,正確 的簽署出版榮譽歸屬是很重要的,因為:要讓公眾知道在研究中共同參與的 研究者的個人貢獻,並給予其個人應屬之榮譽;出版的榮譽歸屬在個人的專 業生涯中經常是很重要的,其有助於通過研究所入學,獲得專業工作及專業 的晉升;公眾知曉研究者個人的專業貢獻可說是對於撰寫此等低金錢報酬之 學術著作者而言,是一種精神上的補償(Heppner et al, 1992)。因此,當某 人對某一研究成果有其具體之專業貢獻時,其應被列名為作者,若其貢獻較 少則可以註腳或於內文中加以說明,著作者超過兩人以上則共同作者的排名 順序應依其貢獻之大小為之(Scott & Wertheimer, 1962),如此可使學術研究的貢獻歸屬能夠名符其實。此外,學 術文章的發表亦應避免重複發表(double reporting) 的情形(Drew & Hardman, 1985; Scott & Wertheimer, 1962),所謂的重複發表指的是同樣的論文或同樣的 研究結果以超過一種以上書面形式發表的作法,此種作法之被認為是不合倫 理乃基於道德上和實務上的理由,因此等作法有將個人的著作目錄灌水及掠 奪他人發表空間之瑕疵(Scott & Wertheimer, 1962)。中國人向稱「文章千古事」 ,研究的發表亦復如此,是一種學術的成就,亦是不可抹煞的歷史記錄,身 為此一領域的專業人員自當剴切自期,誠意正心,勉力為之。 由於一項研究工作從設計、執行以至於完成,最了解細節、最能掌握研 究之價值的,往往就是研究者本人,因此,在執行研究過程及出版研究結果 時,誠正(integrity)是非常重要的(Drew & Hardman, 1985),Heppner等人 (1992)也認為,有關研究出版的榮譽歸屬,主要是涉及公正(justice)的倫 理原則。而一個嚴重違犯上述原則的倫理問題是研究報告的抄襲,抄襲可能 會發生在不同的層面:可能出於不注意和疏忽,而未註明出處;可能有時候 是難以確定誰是研究構想的原創者;可能基於妒忌或人際間的競爭而有意排 斥他人的文獻;完全重述他人的文獻或重複他人的構想,雖自知不然但欲以 己為原創者(Heppner et al, 1992)。關於此等問題,專業倫理守則上亦有所 闡明:研究者有責任明白其他研究者的原創性貢獻,並且把自己的原創性學 術領悟和他人的成就清楚的區分開來,並且有責任去正確的和適切的去簽署 出版的榮譽歸屬,以確定其對研究計畫的貢獻(中國輔導學會,民78,玖, 九、十一;AACD, 1988, D, 11、12, APA, 1990, 1, a)。可見無論是有意或無 意的抄襲,都不具研究的原創性貢獻,且都不合乎專業的倫理要求(王智弘 ,民83),誠正的去面對此一課題,應是從事學術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態度 和原則。
捌、結語 倫理或倫理問題基本上是何為善,何為惡的問題,人類的每一段歷史都 在考慮此等問題,何時我們知道一個行為何時是善的或者是惡的﹖何種守則 或指引可決定是善和惡的絕對測量並可永久維持(Rosenbaum, 1982)﹖事實 上,倫理是被認為是沒有最後答案的問題,但是對於計畫個人的生活,判斷 個人的行為是否正當,並且決定個人該做什麼事,倫理有其非常重要的影響 力(VanHoose & Kottler, 1988),而倫理原則和倫理問題更是專業生活中不可 避免的部份(Blocher, 1987),任何以專業自許的諮商與心理治療工作者,皆 應時時加以審閱與關切。 身為諮商或心理治療的專業人員,在面臨研究倫理上的問題時,有些問 題是可以在技術層面加以因應:比如在考慮實驗研究的限度時,若某些變項 被操縱會引起倫理問題,即在於暗示,此地適合於採用非實驗法(如「事後 回溯法」)(王文科,民79);而有些問題則涉及了其他的層面:如Heppner 等人(1992)所言,我們如何設計和實施研究,正反映出我們的基本價值觀 ,諸如:自主、無傷害、受益、公正和忠實等(Kitchener, 1984)。因此, 倫理問題的考量,亦常反映了專業人員在價值觀上的考量。 當此一專業的研究者埋首致力於科學研究工作的同時,可能要考慮是否 有VanHoose 和 Kottler(1988)所關切的「諮商與心理治療的倫理層面過於經常 被忽略」(p.19)的狀況存在﹖而我們確實不可對此掉以輕心,因為倫理問 題的忽略或違犯,不但會減損研究的價值,更會造成對受試者甚至是此一專 業的傷害,因為「做研究不但要講科學,也要講倫理,不講倫理的研究者, 到最後連研究的科學性都會失去。」(黃政傑, 民82, p.83),合乎科學與合 乎倫理,都是專業的必要條件與前提,諮商與心理治療的研究者,針對此一 專業研究領域之倫理問題的不斷思考與檢討,顯然是有相當必要的(王智弘 ,民83)。畢竟從研究工作的基本價值觀應在於朝向提昇人類福祉的,好的 目的應以好的手段來完成。 雖然Bersoff(1978)在十多年前曾宣稱「祈求以『科學』為護身符以保 護那些傷害別人的研究者已不再可能了」(p.397),但是,我們仍然憂慮, 在諮商與心理治療的專業研究領域是否仍有許多不合乎倫理的情況存在﹖或 許,許多此一領域的研究者基於研究嚴謹性的科學目的,希望獲致最有效的 研究結果,而忽略了倫理上的考慮,然而,我們更應切記「結果並不能為方 法辯護,或許最重要的倫理規則,即是受試者不能再被藉科學之名而受到任 何形式(生理或心理)的傷害」(Gay, 1992, p.95),而此種對研究受試者尊 重的態度,亦應表現在對此一研究領域其他研究人員原創性貢獻的尊重,以 及對研究資料真實性的尊重上,這是一種人性的尊重、倫理的尊重,也是一 份科學的尊重(王智弘,民83)。由於任何真正的專業都起於公共的信任 (public trust),此一信任定義了專業,亦使得被信任團體的成員能以真正專 業的方式發揮功能(Blocher, 1987)。而對倫理問題的注重和對當事人福祉的 保護,正是建立此一公共信任的必要基礎。 就諮商員而言,研究倫理亦提供了我們與更大的專業,與其他的專業和 參與研究的人們互動的指導方向(Heppner et al, 1992),並為所有專業人員 提供一執行專業行為的規範。當此一專業之成員的不合倫理情事被公開後, 除個人的困窘之外,亦將導致專業的不光彩,可能使其個人失去工作,並且 不能再被研究社群(research community)所錄用,專業學會可能會開除其會員 資格,此舉基本上亦表示其已被排除在此一專業領域之外(Drew & Hardman,1985)。此對專業人員而言,即是專業生涯的終止。而對此一專業 造成的不良影響,則是對其公共信任的傷害。 雖然,關於保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並規範會員的行為,專業學會都訂有 其倫理規範,不過,由於皆屬原則性的規定,而不能顧及每一具體的情況, 並給予實際的處理方式(牛格正,民79),而其在面對不同的情境脈絡時, 又需有不同的解釋,時常導致有過猶不及之走極端式的闡釋結果(Dunham, 1988),顯示倫理守則的規定並無法提供明確而完整的答案。正如Kitchener (1984)所言,專業倫理守則的規定有其限制,可能對某些情況而言,規定 得太粗略,而就另些情況來看,則顯得太狹隘,因此,許多學者強調以基本 的倫理原則來做為倫理判斷依據之重要性(牛格正,民79; Drane, 1982; Kitchener, 1984; Heppner et al, 1992; Lindsey, 1984),此等原則,包括如前文 所述,自主、無傷害、受益、公正和忠實等。此外,通知同儕以彼此監看有 關倫理的問題,亦是一種有效的策略, 不只可監看我們行為的適當性,亦可 增進我們對倫理問題的敏感性和知識(Heppner et al, 1992)。而此等考量與 作法即在顯示此一專業領域應為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提昇人類的福祉採取具 體的行動與努力。 心理學是一門專業,已接受去發展有效的處遇和簡明理論之責任,但基 於研究倫理的兩難情境之考慮,此一專業必須致力於發展新的和更具創造力 的研究設計而能適當的保護受試者的倫理權利,且又能產生重要的資料,以 促進此一專業的進步(Lindsey, 1984)。在國內諮商與心理學界不斷努力從事 研究以尋求專業發展的同時,對於研究工作中所涉及倫理問題的探討與重視 ,不但可減少對受試者的不當傷害,更是在建立此一專業之公共信任與專業 形象之過程中的重要步驟。Stanley 等人(1987),曾認為較之醫藥和法律等 學門,社會科學在倫理問題的探討上,特別是在有關研究倫理方面的努力與 投入顯然瞠乎其後,Woody, Hansen 和Rossberg(1989)則指出,諮商心理學 家對於法律和倫理問題的認識不夠紮實,乃由於知識之不足,Welfel和Lipsitz (1984)更依據調查的結果而提出警告,在學者的研究中發現有5%到10%的美 國助人專業人員對倫理問題漠不關心(insensitive),牛格正(民80)認為國內的情 況可能更加嚴重,再加上專業倫理教育受到忽略,向來未得應有的重視(牛格 正,民80;Stadler & Paul, 1986),使得此等窘況有若雪上加霜,令人憂慮,此 皆提醒諮商與心理學界應對研究倫理問題予以更多的關切,並在專業倫理知 識的教育與宣導工作上賦予更多的心力。 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最後本文擬從以上各章的文獻探討與分 析結果加以統整,而針對國內之現況提出下述增進國內研究倫理情況的可行 建議與努力方向:
一、在政府部門方面:
1.應促使立法院研擬並通過「全國研究法案」之立法,以對涉及研究倫 理之範圍及程序加以規範以保障人類受試者之權益與福祉並提供法源之依據。 2.應促使教育部與衛生署研擬並公佈「保護人類受試指導方針」以做為 從事此等研究工作之專業人員執行專業工作之參考準則。
二、在專業學會方面:
應擬定「人類受試研究倫理守則」,以進一步詳細規範該專業學術領域 之學術研究行為。
三、在各大學及研究機構方面:
1.應成立「人類受試評論委員會」以接受申請、審核及監督以人類為研 究對象之各種研究計畫及其執行工作。 2.應積極研發創新之研究方法並加強研究訓練及倫理課程,以培養術德 兼修之研究人員。
四、在專業研究人員方面:
1.應不斷學習並改進研究方法之設計與執行技巧,以提昇研究效益,保 障當事人福祉。 2.應熟悉相關之倫理與法律規定,不斷的自我反省,並向該領域之專家 及同儕尋求諮詢及督導,以期使研究工作更合乎科學,也更合乎倫理。
以上四方面均有必要藉由各學術領域之專業人員之共同努力,而能不斷 的加以探討、研究,並採取具體行動以催生立法、訂定規範並在制度設計及 研究方法上不斷改進,以期使專業的研究工作更能臻提昇人類福祉之美好境 界。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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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ETHICAL ISSUES IN RESEARCH ON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CHIH-HUNG, WAN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discuss the ethical issues in research on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Literature review was analyzed to explore these issues in eight chapters. In Chapter one, preface,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oblem and purpose of this study are clarified. In Chapter two, the history of concerns on ethical problems in research are analyzed,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researchers and the welfare of clients are discussed. In Chapter three, the ethical issues on informed consent are explored. In Chapter four, the ethical dilemma on deception in research are analyzed. In Chapter five, the ethical problems regarding control group in experimental research are examined. In Chapter six, the issues on 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 in research are discussed. In Chapter seven, the ethical consideration on reporting and publication of research are presented. In Chapter eight, conclusion suggestions for actions were proposed as follows: 1. the legislation of 〝National Research Act〞. 2. the establishment of 〝guideline for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3. the spec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in the conduct of research with human participants〞. 4.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professional trainning program on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ethics. 5. the operation of 〝human subjects review committees〞. 6. the adoption of self-monitoring, peer consultation or supervision by experts.
Keywords:Counseling, Psychotherapy, research, ethics.
出處:王智弘(1994)。諮商與心理治療研究之倫理問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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