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諮商專業倫理對內規範諮商專業人員的專業行為與維持諮商專業的服務品質,對外建立社會大眾對諮商專業的公共信任與維護諮商當事人的最佳權益。由於當事人與社會大眾對心理諮商專業的公共信任(public
trust)是諮商專業安身立命的基礎(Blocher,1987),諮商專業倫理的理念可說是諮商專業的核心價值。而諮商專業倫理的實踐則有賴於具體專業制度與實務工作習慣的建立,比如諮商專業倫理教育的實施,專業學會與公會倫理委員會的運作,專業證照制度與相關的法律條文的訂定,諮商實務機構的規定,與個人合乎專業倫理的工作習慣等,都是具體實踐諮商專業倫理理念的必要作法。
意即諮商專業倫理理念的實踐,需透過諮商專業體系的制度建構與專業自律的機制規劃,從倫理教育、倫理守則、倫理委員會、法令規章以至於實務機構與實務人員的倫理工作表現,都是實踐諮商專業倫理之相關學理與實務探討的重點。
本文欲就諮商專業倫理的理念內涵與實踐諮商專業倫理的具體作法加以探討,並佐以台灣諮商專業倫理的實施現況加以比對,以期能提供相關專業人士與實務工作人員之參考。
貳、諮商專業倫理之理念架構
諮商專業的倫理機制,是諮商專業倫理理念的實踐,因此諮商專業倫理機制須建立在其基礎的理念架構之上,有關諮商專業倫理之重要理念架構,謹分述如下(王智弘,民93b):
一、諮商專業倫理的涵義
任何一門專業都要有其專業的倫理規範。所謂「專業倫理」的用意是在強調專業團體成員間或與社會其他成員互動時遵守專業的行為規範,藉以發展彼此的關係(沈清松,民85)。由於諮商工作的專業特質,諮商關係是一特殊的關係,在此一關係中,諮商員對當事人、當事人的關係人、服務機構及社會均負有倫理責任,自己也應有適當的專業修養、專業準備及專業造詣,諮商倫理就建基在這一特殊關係之上(牛格正,民80)。因此,在有別於一般人際關係之特殊的專業諮商關係上,諮商倫理是諮商專業與社會大眾互動的行為規範,也是維持專業生存的重要基礎(王智弘,民88b)。簡而言之,諮商專業倫理即是諮商專業人員與諮商當事人、與其他諮商專業人員、以及與社會大眾之間互動關係的規範。
進一步加以深究,諮商專業倫理可被定義為:諮商專業人員諮商實務工作中,根據個人的哲學理念與價值觀,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服務機構的規定,當事人的福祉,及社會的規範,以作出合理而公正之道德抉擇的系統性方式(Van
Hoose & Kottler,1977)
。其中包含幾個主要的要素,包括諮商專業人員的人生觀、價值系統、專業倫理守則,及法定的規章和政策等(牛格正,民80)。但最重要也最具體的,是莫過於專業倫理守則所代表的意義與功能。
若就其實務運作過程所涵蓋的層面來看,自諮商專業人員自身向外延伸,諮商專業倫理的內涵則包含了五大主要考慮因素(王智弘,民93b),包括1.個人因素:諮商專業人員的個人哲學觀、價值觀、專業倫理意識、專業技術與利弊得失的判斷;2.服務機構因素:服務機構的倫理規範與工作規定;3.專業組織因素:專業學會與公會的專業立場與倫理守則:4.當事人因素:諮商服務當事人的福祉與權益;以及5.社會因素:社會的法律規定、輿論與民眾福祉的考慮等。
二、諮商專業倫理的重要性
諮商專業倫理的重要性可由專業倫理守則所發揮的功能來加以詮釋,由於專業倫理守則的制訂與實施,對諮商倫理的內涵,寫下了最具體的操作型定義(王智弘,民93b)。制訂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的目的在使整體專業人員敏覺其倫理行為,並能藉此提供一個結構的引導和警告機制,以協助專業人員去面對各種倫理問題和兩難困境
( Keith-Spiegel & Koocher ,1985),以作出合理的實務判斷,以避免不合倫理行為的發生。
進一步而言,專業倫理守則的專業功能與角色具體反映出專業倫理的重要性(王智弘,民93b;陳文玲,民80;Mappes,Robb &
Engels,1985),而表現在四大重要層面上:(一)提供規範:規範諮商員的專業能力、資格及行為;(二)提供指導:提供諮商員從事實務工作行為時的參考;(三)提供保護:首在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其次在保護社會大眾的權益,再其次是諮商整體專業的權益,最後是保護諮商員的權益;(四)提供信任:當事人信任諮商員,社會大眾信任諮商專業,諮商員專業服務的自主性得到尊重,整體諮商專業的專業性得到認可
。
三、諮商專業倫理的實踐層次
諮商專業倫理的實踐表現在幾個重要的層次上(王智弘,民93b):
(一) 確立強制性倫理(mandatory
ethics):倫理行動的最低要求,以法律與倫理守則為基準。因此,倫理守則與法律的修訂、實務機構的工作規定乃為必須。
(二) 追求理想性倫理(aspirational
ethics):倫理行動的最高標準,以良心與當事人福祉為考量。因此,諮商專業人員倫理與道德教育的實施,良知良能的啟發乃為實現諮商專業理想的關鍵因素。
(三)
從遵從強制性倫理到實現理想性倫理:諮商專業的教育訓練與諮商專業的實務運作,乃在從遵從強制性倫理到實現理想性倫理的努力過程。
(四)
確立專業倫理教育的目的:亦即展現諮商專業對其成員的倫理期望,以及建立諮商專業人員自我的倫理期許,藉由專業倫理教育以提昇諮商專業人員在五方面的倫理意識與倫理行為(王智弘,民88b):1.倫理問題的敏感度,2.倫理問題的思考推理能力,3.道德責任感,4.倫理決策過程中模糊情境的忍受力,5.採取倫理行動的自我強度。諮商專業倫理的實踐,即在展現上述之五項倫理教育的目的,使諮商專業人員在日常專業實務工作中,從遵從強制性倫理到實現理想性倫理(王智弘,民93b)。意即,倫理教育的目的,即是包含從倫理認知以至倫理行動,從倫理理念以至倫理實踐的歷程。
四、諮商專業倫理的核心概念
諮商專業倫理之核心概念為一組相對的倫理元素,即當事人的權利與諮商員的責任(王智弘,民93b),此亦為制訂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的核心架構:
(一)當事人的權利(牛格正,民80;王智弘,民88b
;Kitchener.1984):當事人有五大權利:1.自主權(autonomy)
:當事人有自由決定的權利,以完全的自我決定,來選擇進入或退出諮商服務,以及決定是否要保留或揭露諮商資料;2.受益權(beneficence):當事人應從諮商受益的權利,其福祉被列為最優先考量;3.免受傷害權(nonmaleficence):當事人應受保護的權利,得免於遭受來自諮商過程或諮商員的任何傷害,4.公平待遇權(justice):
當事人被公平對待的權利,其有權接受諮商、有權參與基於其個人需要而設計之諮商計畫、以及有權尋求適合其個人需求之其他輔助資源,5.要求忠誠權(fidelity):當事人有權要求被忠實且真誠的對待、有權被尊重與被保密,其接受諮商的過程被正確的記錄。
此五大當事人權利與倫理原則,即是諮商專業人員從事倫理辨識與倫理判斷的重要原則,其重要性貫穿於倫理之理念內涵與倫理之實踐行動之中。而相對於當事人權利的概念,則為諮商員責任,透過諮商員之善盡責任,方能落實當事人之權利保障。
(二)、諮商員的責任(牛格正,民80;王智弘,民88b):諮商員有三大責任,1.專業責任:其內容包括:(1)諮商員應有專業的人格修養(Virtue),並維持身心的健康(Health),(2)諮商員應接受專業的知能訓練,而具備勝任之專業知能(Competence),(3)諮商員應經歷充分之專業個人經驗(Experience):包括
a.經歷被諮商 b.經歷實習 c.經歷被督導,(4)具備專業的倫理信念(Ethical
belief);2.倫理責任:其內容包括:(1)諮商員應提供合格專業服務,(2)諮商員應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3)諮商員應致力於增進整體專業之公共信任;3.法律責任:其內容包括:(1)諮商員有保護當事人隱私權(privacy)的責任,(2)諮商員有維護當事人溝通特權(privileged
communication)的責任,(3)諮商員有預警與舉發(duty to warn and
report)以免於當事人或其他人受害的責任,(4)諮商員有避免個人在實務上發生處理不當或瀆職(malpractice)行為的責任。
此三大諮商員責任與實務方針,即是諮商專業人員須落實於專業生涯與實務工作中的具體倫理要求,當事人權利的保障,端賴諮商員是否能具體實踐此等倫理責任。
上述由諮商專業倫理的涵義、重要性、實踐與核心概念所構成的諮商專業倫理之理念架構,正是建立諮商專業倫理機制的基礎,而諮商專業倫理機制的運作,則是實踐諮商專業倫理理念架構的途徑。
參、諮商專業倫理之實踐機制
諮商專業的理念實踐,須透過諮商專業倫理的運作機制來加以落實,有關諮商專業倫理之重要實踐機制,謹分述如下(王智弘,民93b):
一、 教育層次
在諮商專業人員的教育層次上,專業倫理教育課程的開設與實施,正是諮商專業倫理機制運作模式中最重要的基礎結構。就我國諮商教育機構的諮商倫理開設課程加以分析,絕大部分的系所有開設諮商專業倫理的課程,而諮商倫理課程之開設以選修為主,僅有少數的系所未開設諮商專業倫理課程(如台灣師大教育心理與輔導系(大學部)、政大教育系(所)教育心理與諮商組,以及政大心理系(所)諮商臨床組等),僅有少數系所開設為必修課程(如彰化師大輔導與諮商系碩士班的諮商心理學程、文化大學心理輔導系(大學部)、嘉義大學輔導系(大學部)、東華大學臨床與諮商心理系(大學部)等)(王智弘,民93b)。
由於在心理師法頒布(民90)實施之後,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民92修正)第七條規定,所謂的主修諮商心理學的應考資格,其中指出應修習通過諮商與心理治療(包括理論、技術與專業倫理)領域相關課程至少四學科(十二學分)之規定,諮商心理師證照之考試科目有諮商實務(包含專業倫理)一科,因此諮商倫理課程的重要性較之過往,應更為相關系所與學生所重視。為具體實踐諮商專業倫理理念,各個層級(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之諮商相關系所應開設諮商專業倫理之必修學分,以提昇諮商專業人員的專業倫理知能。
二、 學會層次
在諮商專業人員的學會層次上,專業倫理守則的訂定、專業倫理委員會的設置、以及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倫理守則釋疑案件處理程序等為學會諮商倫理制度的主要運作內涵。就國內諮商專業的現狀況而言,其相關倫理機制如下(王智弘,民93b):
(一) 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中國輔導學會,民90):
中國輔導學會是國內最先訂定專業倫理守則的助人專業學會,目前的版本為第二版,在中國輔導學會的會員專業倫理守則(中國輔導學會,民90)中,內容共包括八章:1.總則
2.諮商關係 3.諮商心理師的專業責任4.諮詢 5.測驗與評量 6.研究與出版 7.教學與督導 8. 網路諮商等。
守則改版的原因主要是考慮社會環境的轉變及諮商心理師證照發展趨勢的實際需要,將原倫理守則予以修訂。首先將原主題「中國輔導學會會員倫理守則」改為「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並將守則條文中原指稱「會員」之處改為「諮商師」,以涵蓋以諮商為助人專業服務方式的專業人員,以便非會員諮商師也可藉供參考。其次,把原倫理守則許多重覆之處刪除或歸類,並將所有條文重新予以調整﹐使之更有組織也更有系統。為便利諮商心理師查閱,予以分類編碼,並於各條文前加註小標題,使本守則更為簡明、完整而有系統,為因應社會與諮商工作之變遷,並新納入網路諮商之專章。
(二)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中國輔導學會,民89):
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的實施,有賴專業倫理委員會的運作,以受理會員之倫理申訴案件與倫理守則釋疑案件,方為完整,倫理委員會亦負責倫理守則的修訂與倫理教育的推動。中國輔導學會倫理委員會目前置委員七人,由學會理事長提名會員中對諮商專業倫理有學養與經驗者,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任期為兩年,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中國輔導學會,民91):
在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中載明倫理申訴的對象須為學會之現任會員,或雖已非會員但所申訴之行為乃發生於其會員身份期限內者。申訴之提出可由一般民眾、中國輔導學會會員、其他助人專業人員、或中國輔導學會倫理委員會主席代表倫理委員會在有事實根據認為中國輔導學會會員之行為已違反中國輔導學會之倫理守則時提出。唯此程序中亦載明,若為可能,提出申訴者在提出申訴之前應嚐試與被申訴者直接反應,以尋求更簡易的問題解決之道而免於申訴的提出。
(四)中國輔導學會會員申請諮商專業倫理守則釋疑案件處理程序(中國輔導學會,民92):
中國輔導學會之會員可在其認為有必要向學會專業倫理委員會申請倫理守則之釋疑,以協助其釐清倫理守則之內涵與應用範圍,以利其於實務工作中做出合乎倫理之判斷時,可依此程序之規定申請由學會專業倫理委員會針對此等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疑義做出正式之釋疑說明。唯此等處理程序不適用於會員對判斷其他助人專業人員之行為是否合乎倫理或涉及違反倫理之申訴。
在諮商專業倫理的實踐機制上,學會的運作是居於樞紐的地位,不過在心理師法頒布之後,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功能十分重要,在諮商專業倫理的運作上亦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三、 法律層次
法律層次的運作機制主要圍繞在心理師法與助人專業相關法規上,由心理師法(民90)之法源基礎所建立的諮商心理師證照制度更是其中的重要關鍵。由於專業倫理與證照制度是諮商專業健全發展的雙翼,由於證照制度對心理諮商專業人員可提供清楚的專業角色界定,並說明專業服務的範圍,更可提供心理諮商人員的專業職稱的保護(Anderson
& Swanson,1994
)。而藉由授予與更新證照的過程,證照主管機構也得以要求專業人員具備專業的知識與技術,並進行專業監督的工作(王智弘,民88a),因此證照制度的施行可說是諮商專業發展的自然趨勢(王智弘,民93a),在學理上與實務上也都映證了此等發展趨勢與結果。
就筆者個人而言,對證照制度的關注是始於民國七十九年起,因投入諮商專業倫理研究倫理的緣故,陸續參與諮商專業倫理制度建構的議題,從倫理教育、倫理守則、倫理委員會、到倫理實務運作的各種主題,正是諮商專業倫理之相關學理與實務探討的重點,相關的探討結果都不約而同的指向同一個結論,亦即證照制度是實現專業倫理過程中具重要性與關鍵性的一環(王智弘,民93a;民93b)。證照制度與專業倫理可說是諮商專業獲取公共信任的兩大基石(王智弘,民88a)。唯在心理師頒布前,我國的專業倫理工作由於欠缺證照制度所建立的法治性基礎,長久以來在落實與推動上都遭遇了大環境上的困難。
心理師法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六次會議上二、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由總統公佈實施後,自此,台灣的諮商專業正式進入了專業證照的時代(王智弘,民93a),這也意味著諮商專業要建立證照制度時代的倫理機制。
以下謹就心理師法以及與諮商實務工作內容有關之相關法律,探討在諮商專業人員的法律層次上,如何規範諮商專業人員的倫理行為(王智弘,民93b):
(一)心理師法
心理師法於民國九十年頒布,其中列舉總則、執業、開業、罰則、公會、附則等規定。除該法第十七條有保密的規定之外,該法第十九條更在第一項揭示「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第二項則敘明「心理師應公平對待當事人,並善盡知後同意之責任」,此一條文可謂典型之「倫理條款」。另該法第十四條明訂「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包括: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而第四十二條則為罰則,其中第一項明訂:「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未具證照者之處罰確實不輕。而其中值得學校輔導人員注意者為第三項之規定:「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因此,若未具心理師執照,學校輔導人員僅能從事有關心理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服務內容,
學校輔導人員對精神疾病學生之諮商與心理治療工作,以及對於心理測驗之使用已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相關法規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布,合併了原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的條文,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利,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內容包括總則、身分權益、福利措施、保護措施、福利機構、罰則與附則等。
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諮商輔導人員對「兒童與少年之傷害與虐待」案件之舉發責任;第四十三條則載明「兒童與少年之傷害與虐待」案件之心理輔導與精神治療措施
第四十四條則載明個案資料之建立與保密之規定,第四十七條則載明有配合主管機關訪視、調查、處遇及提供相關資料之必要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為防治、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而制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包括總則、救援、安置保護、罰則與附則等,依該法之第九條與第十一條規定學校教師有通告與通報之責任,應加以注意,該法第十四條則載明在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時應聘用心理、輔導人員的相關條文。
3.少年事件處理法
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而訂定,內容有總則、少年法庭之組織、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與附則等,諮商輔導人員應注意求助學生是否有該法第三條所敘明之犯罪或虞犯之行為,並衡量保密與預警之分際,考慮與家長、學務人員或警察單位之連繫。
4.家庭暴力防治法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內含通則、民事保護令、刑事程序、父母子女與和解調解程序、預防與治療、罰則與附則等,諮商輔導人員應注意該法第十三條有關保護令實施範圍之規定,第四十一條有通報責任之規定,以及第八、四十八、四十九條有關防治與處遇之規定等條文。
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制定,內含中央與地方應設置之專責機構,該法第六條第一項明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防治中心」,該法第六條第二項則載明「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由於諮商心理師乃屬醫事人員,因此亦可能於此等中心中任職。該法第八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諮商心理師與學校輔導老師均有通報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之責任。該法並載明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與加害人之輔導與心理治療等相關事宜。
6.優生保健法
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是一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制定之法案,其主要內容乃在規範合法之墮胎之行為,以免受刑法(民91修正)第二十四章墮胎罪之處罰。其內容包括總則、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罰則、附則等規定,諮商輔導人員在處理當事人未婚懷孕或墮胎事件,應注意該法之相關規定。
7.精神衛生法
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為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促進病人福利,以增進國民心理健康,維護社會和諧安寧而制定,包括總則、精神衛生體系及設施、保護及醫療、病人之權利、罰則與附則等,諮商輔導人員在面對有關當事人罹患精神疾病問題時,應注意該法之相關規定,並與精神醫療人員與學生家屬保持連繫。
8.刑法
於94年2月2日修正,其316條載明「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明定諮商心理師若無故洩漏諮商服務當事人之機密,將被處以「妨害秘密罪」。此亦即諮商服務當事人在接受諮商專業服務時,享有「溝通特權」之法源。此等條文與刑事訴訟法(民93)第182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應為相運而生,唯此次僅修訂刑法316條,未同時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在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未完成修訂之前,在法條適用上尚有疑義存在。
除上述的相關法規外,由於諮商心理師可能擔任接受法庭囑託鑑定事宜之鑑定人,亦或擔任民、刑事案件之證人,或是擔任專家參審諮詢之專家,或接受相關機構委託為性侵害犯罪、家暴等案件被害人或加害人之心理治療人員,因此,包括民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涉及心理治療案件之處遇計畫等法規,均有所關連。
因此,由於相關法規與諮商專業人員之實務工作與倫理判斷息息相關,諮商專業人員在從事對不同背景當事人的服務時,必須對相關法規的規範與分際有所了解。除法規對諮商人員專業行為歸範有其強制性之外,法規亦代表了專業倫理在社會層面上的重要考慮因素與具體內涵。
(三)諮商專業倫理與法律之互動關係
在諮商工作中,諮商專業倫理與法律問題是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除本文前述之各項議題之涉入之外,尚有下述之互動影響(王智弘、張勻銘,民91a;民91b):
1.倫理守則之修訂受法律修定與訴訟判決之影響
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於民國七十八年首次訂定,並於民國九十年再次修定完成,其中有關當事人之權利包含自主權、公平待遇權、受益權、免受傷害權、要求忠誠權與隱私權五項,這些基本人權之尊重,即來自於憲法保障人權之觀點,而其中隱私權之部分更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而有關於預警與通報的部分,亦受到相關法律,如兒童與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法律之影響,並列為諮商師之專業責任,在規定諮商輔導人員證照制度之「心理師法」頒布後,倫理守則與法律的互動影響自將更為密切。
2.法律判決參考專業之倫理守則
於法律判決上,除了參考相關的法令之外,倫理守則亦可作為法律判決之參考依據(Anderson,
1996),倫理守則當中列舉了諮商師應負之責任及應注意之事項,若當事人需接受法律之訴訟與判決,並牽涉到諮商專業人員的行為時,法庭可對照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上之條文,以為判定諮商師行為是否適當之依據。
3.專家出庭作證(expert witness)、司法衡鑑活動與參審諮詢
諮商輔導專業人員參與司法審判活動的型式,包括以專家身分出庭作證(Weikel & Hughes,
1993),以提供對法庭中原被告兩方或興起訴訟兩造之衡鑑結果或專業意見,特別涉及監護權判別、離婚事件、兒童虐待、藥物濫用、性騷擾,以及其他有關心智及就業功能評估,心理衛生相關議題等,都是專家可能被傳喚出庭以表示專業意見的問題。
此外,另一諮商輔導專業人員會涉及的法庭活動是專家參審制度的實施,推動「專家參審制」本是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但因推動速度緩慢而招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批評(詹順貴,民90),已有之具體措施是司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施行要點」,意即在醫療、營建工程、智慧財產權、家事、性侵害、少年刑事等需要專業知識背景的案件,讓民間的學者專家參與審判,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主要由當事人合意選任,若當事人無法選任時,由法院選任,而參與之專家應本於良知與專業確信,於審判時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當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被選任時,應以當事人之權益為考量,並注意保密事項,若參審諮詢得知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和隱私,不得洩漏,否則應負刑責及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與諮商輔導工作相關的法律與條例眾多,以上謹舉其重要者加以說明,法律層面的倫理考慮與運作機制,將隨諮商心理師之證照制度與實務開業而益顯其重要性。
四、公會層次
依心理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亦即,諮商心理師之執業,應加入公會並接受相關規範。心理師法第五章為公會章,對公會之成立與運作有相關條文加以規定,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載明公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則載明「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對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專業倫理規範及決議,有遵守義務。」明定專業倫理規範對會員具有約束力;同條文第二項更載明「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專業倫理規範或其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第五十九條則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由上述條文觀之,諮商心理師公會組織須訂定會員之專業倫理規範,以對會員之專業行為加以規範,此將使公會成為倫理運作機制中之一個重要環節。
五、機構層次
諮商專業機構要強化諮商專業倫理機制,其主要透過職前與在職訓練、督導制度、建立倫理問題處理小組與程序等為之,做法包括(王智弘,民93b):
(一).強化倫理訓練:其作法包括職前與在職訓練兩種方式:1.職前倫理訓練:職前專業倫理訓練,比如張老師、生命線等社區諮商機構均有「諮商專業倫理」之職前訓練課程。2.在職倫理訓練:以加強倫理與法律上的常識與處理能力,形式包括工作坊、個案研討、讀書會等。
(二).強化督導制度:其作法包括三種方式:1.督導接受進階倫理訓練。2.應用督導過程實施倫理的臨床實務訓練。3.應用督導過程檢測諮商服務的倫理狀況
(三).建立倫理守則與相關作業規定:機構可依實際需要以訂定倫理守則與相關作業規定,以確保服務的品質,如張老師基金會訂定之倫理守則。
(四).建立倫理問題之諮詢與仲裁設計:機構在遭遇倫理問題時所採取的因應機制包括:1.聘請倫理諮詢顧問:聘請專業之諮商、倫理、法律、醫療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以提供最佳的諮詢管道。2.成立倫理委員會或倫理問題處理小組:並訂定處理之程序,如張老師基金會之倫理委員會。3.建立倫理問題處理程序和相關設計:以在面臨對當事人之知後同意、保密、資料保管、預警責任和舉發等相關倫理問題時,有較佳的因應策略,方式包括知後同意書之擬定、改進個案記錄格式之設計、資料保管與取閱之程序及必要之硬體設備等。
(五) .購置倫理專書、訂閱期刊、搜集相關倫理文章及法令:機構提供倫理之相關資訊,以提供機構人員隨時之參考與查閱。
六、個人層次
在諮商員個人層次,除應接受倫理課程訓練之外,亦應熟知倫理守則、法律條文、機構規定與倫理文獻等資訊,並留心最新的修訂與發展狀況,平時應保持對倫理議題的敏感性,並隨時與同事互相提醒,必要時應尋求督導與相關專家的意見,其做法包括(王智弘,民93b):
(一).應熟習相關的倫理守則與法律規定,並注意其最新之修訂
(二).應閱讀倫理相關書籍並在面臨潛在之倫理情境時隨時加以查閱
(三).應隨時注意期刊與網路上倫理相關文獻,以了解最新之倫理狀況
(四).應保持對倫理問題之敏感性,並在面臨倫理問題尋求機構督導、同儕及相關倫理、法律、醫療專業人士之意見
(五).維持同儕間彼此之提醒與監看,以互相協助在專業效能與倫理上保持最佳狀況
上述不同層次的倫理機制是相輔相成的,從諮商專業系所的倫理課程開始,以至學會、法律、公會、機構,乃至於個人層面,構成了諮商專業工作中倫理機制的完整運作模式,藉由此等的運作機制,諮商倫理之理念架構方得以在專業實務中加以實踐。
肆、結語
專業倫理是變動的、相對的、文化敏感的與情境敏感的,社會的變遷、專業的發展與法令的修訂都會對專業倫理產生互動的影響,因此,持續的發展與修正是必要的、也是常態的,就諮商專業倫理的理念與實踐之各個層面上,可從下述方向加以用心(王智弘,民93b):
一、專業學會與公會層面:倫理守則與倫理規範的持續修訂、倫理委員會的正常運作、相關諮商倫理配套措施的完成,比如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案例手冊的編印
二、倫理教育層面:學校訓練與機構訓練的質量提昇:相關系所應考慮將自大學部以至博士班之諮商專業倫理課程,定為必修且以三學分為之。諮商實務機構層面:應持續透過督導、個案研討與在職教育的方式,以進行倫理教育。諮商心理師之繼續教育則應包含諮商專業倫理的相關訓練課程。
三、法規訂定層面:強化專業倫理的法律設計(持續進行心理師法、考試規則及相關法律之修訂工作,比如刑事訴訟法182條有關溝通特權的修訂)
四、社會教育層面:諮商專業應積極向社會大眾提供諮商專業倫理之相關知識,以提昇社會大眾之專業倫理概念與當事人權益意識。
五、學術研究層面:諮商專業應投入專業倫理之相關研究,以提昇諮商專業倫理相關研究之質與量,以提供諮商倫理理念與實踐之學理與科學基礎。
諮商專業工作之推展繫於社會大眾所賦予之信譽,因此,如何實踐由核心概念所構成的諮商專業倫理之理念架構,建立良好的諮商專業倫理機制並健全的運作,才能真正落實諮商專業倫理的精神與理念,確實是諮商專業仍須不斷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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